协会下发《河南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6 阅读次数:769

各会员单位: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第二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下发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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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2014年6月13日


附件


河南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局、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河南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河南省教育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会费缴纳、管理及使用工作。

第二条  协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协会各级各类会员均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会员单位:1000元/年;

2.理事单位:2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4.会长、副会长单位:4000元/年。

确有困难的单位会员,可酌情申请减免会费。

第五条  每年第三季度之前新入会的会员缴纳的会费为当年会费,第四季度之前新入会的会员缴纳的会费为下年度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的调整,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请常务副会长审核通过。

第三章收取办法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也可一次性交纳五年(一届)会费。单位会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交纳本年度会费,会费交至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在收到确认函后30日内交纳会费。

第九条  收取会费后,协会秘书处须向交纳会费的会员开具民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条  会员均应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确有特殊困难需减少或免交会费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会员逾期不交纳会费,在收到催交通知单之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第十二条 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自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管理,会费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河南省教育厅、民政厅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将定期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审查。

第五章 会费用途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各项支出。

第十八条 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支出。

第十九条 开展协会业务活动支出。

第二十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南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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